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531號
TPEV,112,北補,2531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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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53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
上列原告被告侯廣威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6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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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