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525號
TPEV,112,北補,2525,20231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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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525號
原 告 曾子昕
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
上列原告曾子昕因與被告統聯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
萬壹仟參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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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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