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492號
TPEV,112,北補,2492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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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92號
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
上列原告被告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施閔懷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5,8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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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