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491號
TPEV,112,北補,2491,202312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91號
原 告 劉玉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,896元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
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冠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