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471號
TPEV,112,北補,2471,2023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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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71號
原 告 江韓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
3,37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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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百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