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58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
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被告孫威棋
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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