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28號
原 告 翁鴻昌
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冠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6,791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
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