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416號
TPEV,112,北補,2416,2023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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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16號
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
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品有限公司康家樺康家儒間請求履行契約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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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樺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