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409號
TPEV,112,北補,2409,2023121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409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問皇鑫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,826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