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95號
TPEV,112,北補,2395,202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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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95號
原 告 張皓詮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麗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
方法院以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81號裁定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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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