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93號
TPEV,112,北補,2393,2023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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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93號
原 告 陳姵秀
陳冠州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
被 告 廖寶玉
李登平
李政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昀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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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