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84號
TPEV,112,北補,2384,202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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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84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捷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按被告人數,提出起訴狀繕本。查,本件
係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訴,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規定,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,故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52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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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