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83號
TPEV,112,北補,2383,202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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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83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恩榮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4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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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