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70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鈴楓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424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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