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56號
原 告 蔡佳穎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曉藍、李惠美即國賓鹹粥店間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2,41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