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55號
TPEV,112,北補,2355,2023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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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告 陳燕玉 送達處所:臺北莒光○○○000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祥、謝博壹黃軍豪陳盈佳鍾秀釵、黃
書苑、郭美杏林振芳汪怡君余欣璇劉亭柏文衍正、胡
宏文、姚水文張明輝朱耀平陳裕涵陳家淳劉宇霖、趙
子榮、葉藍鸚周美雲、陳瑜、詹慶堂黃珮如鄧德倩、陳雯
珊、詹駿鴻郭麗萍羅富美李宜娟蔡玉雪陳仁傑、徐千
惠、黃莉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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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