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陳燕玉 送達處所:臺北莒光○○○000○○○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祥、謝博壹、黃軍豪、陳盈佳、鍾秀釵、黃書苑、郭美杏、林振芳、汪怡君、余欣璇、劉亭柏、文衍正、胡宏文、姚水文、張明輝、朱耀平、陳裕涵、陳家淳、劉宇霖、趙子榮、葉藍鸚、周美雲、陳瑜、詹慶堂、黃珮如、鄧德倩、陳雯珊、詹駿鴻、郭麗萍、羅富美、李宜娟、蔡玉雪、陳仁傑、徐千惠、黃莉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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