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45號
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
呂榮淳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糜中倢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1,03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慧怡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