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43號
TPEV,112,北補,2343,2023120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43號
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
上列原告與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6,1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