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335號
TPEV,112,北補,2335,2023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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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35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廷瑄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1,7
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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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