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25號
原 告 全能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古學浩
上列原告與被告Salmo Visa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
7,93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
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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