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北簡字第9091號
原 告 王銘池
被 告 張先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)本院於
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(見本院卷 第41、69頁),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係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「阿爾索 斯顧問有限公司」(下稱阿爾索斯公司)負責人,被告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並無履約之意,仍基於詐欺之犯意,先 在網路及報紙刊登「澳洲打工渡假」說明會之廣告,引來原 告及其他被害人詢問相關事宜或參加被告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00號之文化大學推廣部舉辦之「澳洲打工渡假」說明會 。被告於說明會上向原告等與會者謊稱「可代辦澳洲工作/ 打工渡假」,使原告等人因此陷於錯誤,而分別與被告簽立 委託書,約定由阿爾索斯公司提供協助申請澳洲雇主擔保移 民簽證等,並向原告收取包含簽證、單程機票、租金、押租 金、生活費等團費及舉證費等共計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 原告因受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,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交付現 金30萬元予被告,然被告於取得原告等人給付之相關費用後 ,竟未依約履行任何辦理事宜,原告等被害人始悉受騙後報 警處理。被告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,致原告受有30 萬元之損失等情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 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,業 據提出相符之合約書收據附卷可參(見附民卷第2、5頁)。 又本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緝字第10號、112年度易字 第289號、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,認定原告主張之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部分犯詐欺取財罪,並就被告以前揭方式 詐欺原告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,有該案刑事判決 可證(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)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 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。據上,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,並給付原告遭詐騙 所受損失30萬元,既與卷證相符,應可認定,而屬有理由。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 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 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 給付並無確定期限,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,被告始負 遲延責任。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2年8月12日(見本院卷第25頁)起至清償日 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0萬 元,及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,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,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依卷內資料,無其 他訴訟費用,是本件暫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惟將來仍非 無可能產生其他訴訟費用,或顯現已產生之訴訟費用,仍依
法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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