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6858號
TPEV,112,北簡,6858,20231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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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685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和甫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稟澄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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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甫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