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614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皓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慧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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