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婉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倫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5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