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4227號
TPEV,112,北簡,14227,202312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227號
原 告 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王棟隆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0,085,47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,792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。又原告另聲請停止執行,惟查無兩造間
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,原告應於5日內併陳報被告持系爭
本票裁定為強制執行之法院及案號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
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
㈠本金:20,000,000元;
㈡利息:112年11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4日止共26日
。本金20,000,000元×26/365×年息6%=85,479.45元,元以下四
五入
㈢以上合計20,085,479元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