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4217號
TPEV,112,北簡,14217,2023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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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217號
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
訴訟代理人 張筱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羚羊區塊鏈金融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大羚羊區塊鏈金融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8,
29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1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
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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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