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3991號
TPEV,112,北簡,13991,2023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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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3991號
原 告 林瑞雅
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木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96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吳昀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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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