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3072號
TPEV,112,北簡,13072,2023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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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2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
被 告 陳慶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
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渣打銀行)與被告所簽訂之信用卡合約書第31條、 訴外人台灣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美國運通銀行 )與被告所簽訂之信用金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(見本院卷 第17、25頁),係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 法院,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與渣打銀行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領用



渣打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,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喪失 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至民國96年5月17日止,尚積欠 消費款本金新臺幣(下同)248,998元,利息32,886元,合 計281,884元;被告另於93年10月6日與美國運通銀行訂立現 金專案申請書,約定貸款將一次撥貸,不得循環使用,貸款 額度一旦清償即不得再使用,適用特惠利率為年利率8.88% ,貸款期間若有累積2次之延滯繳款紀錄,利率自動調整為 年利率19.95%,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 部到期,至99年4月29日止,尚積欠本金122,720元,利息16 ,163元,合計138,883元,而渣打銀行於97年8月1日概括承 受美國運通銀行在台分行全部資產、負債,則原美國運通銀 行之權利義務自仍由渣打銀行行使負擔之,又渣打銀行復於 100年5月20日將對被告之前揭信用卡消費款債權與信用貸款 債權均讓與原告,迭催不理,爰依契約法律及債權讓與關係 起訴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三、經查,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渣打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、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書摘要、渣打銀行信用卡 合約書渣打銀行信用卡客戶帳務資料、美國運通銀行現金 專案申請書、美國運通銀行信用金卡約定條款、美國運通銀 行借款客戶帳務資料、渣打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讓與 公告為證(見本院卷第11-25、29-37頁),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、第1 項之規定,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從而,原告據以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   目 金 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4,630元
合    計    4,630元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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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