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李天信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
玖仟參佰參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
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