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救字,112年度,142號
TPEV,112,北救,142,2023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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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救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陳米
代 理 人 江皇樺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間,因本
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而來(112年度重
救字第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亦為法
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,因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6
號事件,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
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,且核其之主張事實,雖被告是否應
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尚有疑義,有待原告舉證,仍非顯無勝
訴之望,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揆諸上揭法律規定,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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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