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救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葉宗興
代 理 人 王雯萱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周榮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並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申請書、(台北分會)准予 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專用委任狀為釋明,且核其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,揆諸上揭法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