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救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陳君瑋
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臺北市
私立慈濟居家長照機構
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
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簡字14010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 助在案,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 以為釋明。是其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