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
上 訴 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
即被告
法定代理人 楊亞書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富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
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9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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