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2年度,5218號
TPEV,112,北小,5218,2023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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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小字第5218號
原 告 楊忠翰
上列原告楊忠翰因與被告徐奇碣、徐治強、邱荐豪、阮翠妹、邱
源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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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