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2年度,4683號
TPEV,112,北小,4683,202312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北小字第4683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被 告 林紹廷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2年12
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、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、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臺北簡易庭 
          法 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


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1,000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