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2年度,4488號
TPEV,112,北小,4488,2023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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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北小字第4488號
原 告 中山凱宴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
訴訟代理人 賴宜慧


被 告 黃立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計 1,000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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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