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小字第4075號
原 告 王彥庭
訴訟代理人 彭瑞琴
被 告 劉欣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,
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