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補字,112年度,5504號
TPEV,112,北司補,5504,2023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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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司補字第5504號
聲 請 人 俞秋華
代 理 人 李宗輝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懋倫等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補正全體相對人姓名、可送達地址,並提出被繼承人俞小龍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;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,並宜 記載其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、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亦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 姓名、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,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 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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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