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4121號
TPEV,111,北簡,14121,202312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4121號
原 告 婁林麗雪
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萬美玲

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
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
袁子謙
陳祈嘉律師
複 代理 人 張佳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