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14121號原 告 婁林麗雪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(法扶律師)被 告 萬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袁子謙 陳祈嘉律師複 代理 人 張佳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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