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上訴字,94年度,3018號
TPHM,94,上訴,3018,2005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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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
上列上訴人,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
訴緝字第72號,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649 號),提起上訴,本
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乙○○自民國90年3月5日起在其桃園縣龍潭鄉○○路699巷1 2號住處,召集民間互助會並擔任會首,召集林璧蓮(2 會 )、林梅英、林順利嚴麗黃炳章張曉萍范春梅、張 英傑(2會)、張亞敬、周錦花巫新和、甲○○、林楊快朱春燕(2會),並虛列王美麗(2會)、周玉蓮(2 會) 、陳忠生等人為會員含會首共23會,會期自90年3月5日至92 年1月5日屆期,採內標制,每會會金新台幣(下同)1萬元 ,每月5日在其上開住所開標。詎乙○○自90年4月間起,因 其資金週轉困難,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(標單)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,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利用在 其上開住所由其主持互助會開標時,先後連續在紙條上偽以 填載其所虛列之會員「周玉蓮」、「王美麗」、「陳忠生」 等會員之名義及利息數額(即標金,因依台灣民間互助會之 習慣,如會員在開標時於空白紙條上書寫自己名義及願出利 息數額,已足以辨明該張紙條為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 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),而偽造完成上開虛列會 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,復 均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未到場之會員託標,足以 生損害於被冒名之周玉蓮、王美麗、陳忠生等人,乙○○再 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標之會員得標 ,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,均如數交付會款,乙○○因 此先後共冒標詐得62萬9千7百元(起訴書誤載為292萬9千2 百元,應予更正)。嗣上開互助會於91年7月5日停標後,經 甲○○查覺有異,再輾轉向周玉蓮、王美麗、陳忠生及其他 會員詢問,而知上情。
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迭次於原審行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,均供認不諱,且稱:「我有冒用王美麗、周



玉蓮、陳忠生名義冒標」等語(見原審94年5月24日、6月17 日準備程序筆錄、同年6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),核與證人 甲○○、王美麗、周玉蓮陳忠生巫新和分別於偵查中及 原審審理時指證之情節相符(見91年度他字第2003號卷第27 頁、第28頁、91年度偵字第18649號卷第8頁、第9頁、第20 至第23頁、原審卷附92年5月19日訊問筆錄、94年5月24日準 備程序筆錄),並有前開互助會會簿影本乙份等補強證據在 卷可稽,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洵堪認定。嗣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上訴意旨辯稱伊雖使用他們名義但錢是我自己 付的等語,惟查被告冒用會員周玉蓮、王美麗、陳忠生等本 人名義,行使偽造各該會員名義之標單準私文書,自足以生 損害於上開被冒標之人,及使其他會員十餘人等亦因此陷於 錯誤,而為如數將會款之交付,被告及辯護人執此之辯,委 不足採。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予認定,應依法論科 。
二、 論罪部分:
(一)按被告在紙條上偽以填載其所虛列會員之名義及利息數額 ,依台灣民間互助會之習慣,如會員在開標時於空白紙條 上書寫自己名義及願出利息數額,已足以辨明該張紙條為 特定之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 文書,是被告在紙條上偽以填載虛列會員之名義及利息數 額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 之標單準私文書後,復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等 被冒標之會員託標,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者之行為,核係 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、87年度台 非字第12號判決、88年度台上字第5410 號判決、89年度 台上字第1319號判決、91年度台上字第5683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
(二)又被告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未到場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 冒標之會員得標,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,而如數交 付會款之行為,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。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,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又其先後多次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、詐欺取財之行為,均時間緊接,方法相同 ,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,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,應依連 續犯規定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、連續詐欺取財一 罪論,並均依法加重其刑。被告於同次標會中同時詐取多 位活會所犯之上開詐欺取財罪,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詐欺取財罪



處斷。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、連續詐欺 取財罪二罪間,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,依刑法第55條規 定,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。三、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,適用刑法第56條、第216條、第210 條、第22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55條,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。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 手段、犯罪所得利益高達62萬9千7百元,並因冒標致會員十 餘人陷於錯誤,而將會款如數交付被告,衡其對被害十餘人 所生損害非輕,迄今僅與被害人甲○○達成和解每個月返還 其五千元,及雖經被冒名人王美麗、周玉蓮二人原諒被告之 聲明書在本院可稽,與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原審 量處有期徒刑捌月;及其被告在上開標單上偽造之署押,業 經四年餘致標單滅失而不存在,而無庸宣告沒收等。經核其 認事用法,均無不合,量刑亦稱妥適。被告上訴意旨陳稱雖 係冒用他們名義,但錢係自己付云云,而指摘原判決不當, 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所提有關王美麗、周玉蓮二人於 94年10月21日所呈之聲明書,其內容謂以:「未經其同意而 冒用其名冒標,雖造成其等人之困擾,但其財務實際並未損 失,並已原諒被告」等語云云,及其陳忠生亦不知去向,另 告訴人甲○○亦證稱被告每個月還五千元等語在本院卷附可 按,而請求併為緩刑云云。惟查本件被告冒用王美麗、周玉 蓮、陳忠生等會員名義冒標,非僅上開人受損害而已,尚包 括其他會員,例如林璧蓮(2會)、林梅英、林順利嚴麗黃炳章張曉萍范春梅、張英傑(2會)、張亞敬、周 錦花、巫新和、甲○○、林楊快朱春燕(2會)等十餘人 ,因被告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未到場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 冒標之會員得標,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,而如數交付 會款之行為,本院衡其惡性非輕,認為不宜宣告緩刑,附此 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 煙 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 光 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



書記官 陳 韋 杉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30  日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刑法第216條:
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刑法第210條: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20條: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、圖畫、照像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,以文書論。
錄音、錄影或電磁紀錄,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亦同。稱電磁紀錄,指以電子、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,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。
刑法第339條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 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遭冒標會員│冒標日期│投標金額│冒標金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周玉蓮 │90/04/06│1,100元 │151,300元(17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人活會×8,9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王美麗 │90/06/06│1,600元 │ 134,400元(16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人活會×8,4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陳忠生 │90/07/05│1,800元 │ 131,200元(16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人活會×8,2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周玉蓮 │90/10/06│2,300元 │ 107,800元(14│




│ │ │ │ │ 人活會×7,7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玉美麗 │90/11/06│2,500元 │ 105,000元(14│
│ │ │ │ │ 人活會×7,5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冒標金額:629,70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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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