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4031號
原 告 劉柏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山育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6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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