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4027號
TCEV,112,中補,4027,2023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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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4027號
原 告 侯吟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玫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廖純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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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