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920號
TCEV,112,中補,3920,202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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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920號
原 告 詹恒勳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平線空間創意設計室杜承儒間給付工程款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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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