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907號
TCEV,112,中補,3907,2023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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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907號
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
訴訟代理人 魏峻詳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富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,5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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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