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887號
原 告 陳逸倫
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,850,0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8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廖純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