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836號
TCEV,112,中補,3836,202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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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836號
原 告 陳聖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炘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4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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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