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834號
原 告 施俞萱即郭俞萱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翠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