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796號
原 告 曾楷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3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