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774號
TCEV,112,中補,3774,2023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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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774號
原 告 游宗翰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呂宥澤發支付命令(11
2年度司促字第2951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900,061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4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華鵲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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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