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708號
原 告 紅椰子香港有限公司(RED COCONUT HONGKONG LIMI
TED)
法定代理人 張鴻志
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
複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
被 告 珐拉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婉如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
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
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
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事訴
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、2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
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婉如,惟被
告之實際法定代理人應為范冠傑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
料查詢服務在卷,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
姓名及其住居所,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公司名稱、事務所
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,並提出被告之公
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。
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
金6411.88元,經折合新臺幣(下同)為206,783元(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,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9月
13日〈見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〉,並以當日臺
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.25元換算,即6411.8832.25=2
06,78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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